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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庭長審閱候補法官獨任所製作之裁判原本,發見有下列缺失時,應填具審閱表: (一)民事部分: 1.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未以裁定駁回,或未命補正而逕行裁判者。 2.主文之記載顯然欠妥或違反法律之規定者。 3.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4.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5.訴外裁判者。 6.有其他重大違誤者。 (二)刑事部分: 1.科刑逾越法定範圍或刑之加減有違誤者。 2.應免除其刑,而未免除其刑者。 3.應為實體判決,而誤為程序判決;應為程序判決,而誤為實體判決者。 4.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逾一年,或不應易科罰金諭知易科標準者。 5.主文、事實與理由顯有矛盾者。 6.除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7.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8.有其他重大違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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