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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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庭長對該庭法官審理之案件,應注意有無拖延不結或遲延宣示判決、公告主文或交付裁判書原本情事,並督促從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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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內容,「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 7 條」要求庭長對對該庭法官審理的案件進行監督,特別是要關注是否有案件進行拖延或延遲宣告判決、公告主文或交付裁判書原本的情況,並督促法官儘快辦理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網站 (https://www.tpsc.gov.tw/chinese/News_Content_Show.aspx?n=14A180775666640&sms=A76FC5318A785DC7&s=BA9DF127C109FFA0)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判決書,資料來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網站 (https://www.tpc.moj.gov.tw/2016/62938)
- 宣示判決名詞
- 主文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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