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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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庭長對本庭法官之言行操守,應隨時注意觀察,如發現有具體不法事實者,應即報請院長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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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8條,庭長有義務對本庭法官的言行操守進行觀察,如果發現有具體的不法行為,應立即報請院長處理。具體的參考資料和範例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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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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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