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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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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機關司法人員不得與訴訟當事人或管轄區域內執業律師交往應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司法院暨所属机关维护优良司法风纪实施要点第8条规定,各机关司法人员不得与诉讼当事人或管辖区域内执业律师进行交往应酬。这意味着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不应与相关当事人或律师进行私下社交活动,以避免可能引发利益冲突或失去公正性。 参考资料:《司法院暨所属机关维护司法优良风纪实施要点》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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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 8 條規定:「八 各機關司法人員不得與訴訟當事人或管轄區域內執業律師交往應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