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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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機關司法人員不得與訴訟當事人或管轄區域內執業律師交往應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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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司法院暨所属机关维护优良司法风纪实施要点第8条规定,各机关司法人员不得与诉讼当事人或管辖区域内执业律师进行交往应酬。这意味着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不应与相关当事人或律师进行私下社交活动,以避免可能引发利益冲突或失去公正性。 参考资料:《司法院暨所属机关维护司法优良风纪实施要点》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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