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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 本院所屬機關應依「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成立政風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召集人由首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本小組應聘委員七人以上,由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層級人員兼任。本小組每四個月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研討轄區內司法風紀之狀況、工作要點、追查招搖撞騙份子之方法及執行效果並檢討政風工作執行情形,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小組之成員查獲破壞司法信譽案件,經偵辦屬實時,應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予以獎勵。本小組委員名冊 (格式如附件) 及會議記錄之陳報,均依「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各機關首長對本小組委員認為不適任者,應隨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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