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2 條
快速跳轉
二、各法院除經費類款項之收支,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外,凡歲入法收款、訴訟案款、提存款物、贓證物款等之經收、發還、轉發與沒入繳庫、退庫及各項收入憑證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2條規定,各法院除了按照相關法令辦理經費類款項之收支外,對於歲入法收款、訴訟案款、提存款物、贓證物款等的經收、發還、轉發、沒入繳庫、退庫以及各項收入憑證的管理,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應該依據該要點的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這條規定,法院在處理各種款項的收支時,應遵守相關法令的規定,並按照本要點的規定進行操作。這些款項包括歲入法收款(來自法律程序的收入)、訴訟案款(涉及訴訟案件的款項)、提存款物(訴訟涉及的存款物品)、贓證物款(犯罪所得的款項)等。 例如,在處理提存款物時,法院應該依照提存法施行細則和相關指引,確保款項的交付和處理程序符合規定。另外,在沒入繳庫和退庫的過程中,法院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款,確保沒收物或追徵財產的處理符合法律要求。 總之,這條法規針對法院財務收支的各項事項提供了指導,法院在處理這些款項時,應該遵守相關法令和本要點的規定。
- 法令名詞
- 提存名詞
- 沒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