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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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法院由出納管理單位管理前點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之出納事務,並得視事務之繁簡,增設收費處辦理各項財物之經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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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3條,各法院應由出納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前述的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和其他保管品等出納事務。此外,法院也可以根據事務的繁簡程度增設收費處來處理各項財物的收取工作。 參考資料:《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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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