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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各法院由出納管理單位管理前點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之出納事務,並得視事務之繁簡,增設收費處辦理各項財物之經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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