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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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經收及發還各項財物,除法收款之繳庫、退庫,暫收款之轉發解送,另按規定辦理外,應設置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品等各類備查簿,依下列收入與發還項目及應具備之單據、憑證、收入日報等按時登記之: (一)經收部分: 1.法收款歲入來源別科目 (1)罰款及賠償收入 (2)規費收入 (3)財產收入 (4)其他收入 2.保管款 (1)民事強制執行案款 (2)刑事保證金 (3)提存款 (4)贓證物款 (5)逾一年以上未兌領支票 (6)行政訴訟強制執行案款 (7)保全處分款項 (8)選舉重新計票保證金 (9)消費者債務清理保管款 (10)拍賣保證金 3.保管有價證券 (1)提存有價證券 (2)刑事保證金有價證券 (3)贓證物款有價證券 4.保管品 (1)其他提存物 (2)貴重贓證物品 (3)其他 (二)發還部分:依法辦理前款經收項目之發還、轉發、沒入繳庫或退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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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4條,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在收取和發還各項財物時,除了按規定進行法收款的繳庫、退庫,以及暫收款的轉發解送外,還應該設置各種類型的備查簿,按時登記下列收入和發還項目,並附上相應的單據、憑證和收入日報: 一、經收部分: 1. 法收款歲入來源別科目,包括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和其他收入。例如,罰款的收入來源可能是交通違規罰款。 2. 保管款,包括民事強制執行案款、刑事保證金、提存款、贓證物款、逾一年以上未兌領支票、行政訴訟強制執行案款、保全處分款項、選舉重新計票保證金、消費者債務清理保管款和拍賣保證金等。例如,刑事案件中的保證金就屬於保管款。 3. 保管有價證券,包括提存有價證券、刑事保證金有價證券和贓證物款有價證券。例如,保管有價證券中的提存有價證券可能是被扣押的股票或債券。 4. 保管品,包括其他提存物、貴重贓證物品和其他物品。例如,其中的貴重贓證物品可能是被扣押的珠寶或貴金屬。 二、發還部分:依法辦理前款經收項目之發還、轉發、沒入繳庫或退庫等。這一部分指的是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的前述經收項目的發還、轉發、沒入繳庫或退庫等處理。例如,對於已經確定的刑事案件中被扣押的資產,可能需要根據法律程序將其沒入繳庫。 這些解釋來自於最新版的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以及相關法規。
- 解送名詞
- 規費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提存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拍賣名詞
- 沒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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