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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經收款項,按其款項類別、案號、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收款:開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一式五聯經製單人員章;送駐院代庫點收款項並蓋收款章。收據第一聯附卷;第二聯發交繳款人收執;第三聯併每日收入彙計單送會計室登帳;第四聯由駐院代庫抽存;第五聯存根。無代庫駐收之法院,應由經收人點收款項並蓋收款章,免填(或免印)駐院代庫抽存之第四聯。 (二)保管款(不含刑事保證金提存款):開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一式五聯,經製單人員核章;送駐院代庫點收款項並蓋收款章。收據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送主辦單位查對附卷;第三聯併每日收入彙計單送會計室登帳;第四聯發交繳款人收執;第五聯由駐院代庫抽存。無代庫駐收之法院,應由經收人點收款項並蓋收款章,免填(或免印)駐院代庫抽存之第五聯。 (三)刑事保證金: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七聯,經製單人員核章;送駐院代庫點收款項並蓋收款章。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一聯發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送主辦單位查對附卷;第三聯併每日收入彙計單送會計室登帳;第四聯代存單聯,送出納管理單位作為發款憑證;第五聯送出納管理單位留存;第六聯及第七聯由駐院代庫抽存。無代庫駐收之法院,應由經收人點收款項並蓋收款章。 (四)前三款製單人員有關應核章部分,以機器掣據者得以電腦列印之姓名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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