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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提存物保管機構收到提存書及收清提存物後,應依下列規定製作聯單: (一)現金部分: 1.由駐院代庫或代庫銀行填具六聯國庫存款收款書並蓋收款章,將第一聯交提存人收執,第二聯黏附於提存書交提存所,以代通知;第三聯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會計室登帳;第四聯代存單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出納管理單位作為發還提存款之憑證;第五聯留代庫登帳;第六聯代國庫備查簿。 2.前開存款收款書如係清償提存事件,應書明領款人。 (二)有價證券部分:由駐院代庫或代庫銀行,填具保管品收入憑證一式七聯並蓋收受章,以第一、二、三聯由代庫機構留用;第六聯交提存人收執;第四、五、七聯轉送管轄法院提存所對後,以第四聯送會計室登帳;第五聯由提存所黏附提存書存查;第七聯轉送出納管理單位作為發還提存物之憑證。 (三)前二款以外之物品部分:法院提存所指定之提存物保管機構,填具五聯式保管品收入憑證並蓋收受章,將第一聯交提存人收執;第二聯黏附於提存書交提存所,以代通知;第三聯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會計室登帳;第四聯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出納管理單位,作為發還提存物之憑證;第五聯留存代備查簿。 (四)民事執行處扣押提存款處理程序: 1.提存所接到收取或轉付命令後,須填通知單送會計室轉帳。 2.會計室收到提存所通知,製作支出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 3.出納管理單位將代存單(背面註明轉入保管款帳戶),送代庫銀行。 4.代庫銀行收到代存單,須核算利息,將款項轉入機關保管款帳戶。 5.款項轉入後,由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按照第五點第二款開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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