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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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拍賣保證金之處理程序: (一)得標者,以保證金抵充價款,由承辦書記官開具收費通知單,依第五點第二款保管款處理程序辦理。 (二)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保證金。或由法院通知領回,或依其聲請逕將保證金匯款至其本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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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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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賣名詞
- 抵充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投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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