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八、辦公時間外(含例假日)收受刑事保證金之處理程序: (一)由法院指定之專人點清無誤當面放入信封密封,請繳款人於黏縫處簽字後置於保險櫃,並開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由經收人加蓋收訖日期章後,將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 (二)次一上班日將前款所收款項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送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並通知會計室登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8條中規定了法院辦公時間外收受刑事保證金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的規定,程序如下: (一) 法院指定專人點清無誤後,將刑事保證金放入信封並密封。然後,繳款人在信封的黏縫處簽字,之後將信封放入保險櫃中。同時,法院將開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經收人在收款書上加蓋收訖日期章後,將第一聯交給繳款人作為收據。 (二) 第二個工作日,將前一步收到的款項和國庫存款收款書送到納管單位或收費處,同時通知會計室進行登記。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在辦公時間外收受刑事保證金時,確保了款項的安全性和準確性。這樣的程序可以提供法律依據,以保護各方的權益。 參考資料: 網路資料:https://cons.judicial.gov.tw/jrf/uploads/documents/%E5%88%91%E4%BA%8B%E7%B8%BD%E8%A6%81%E5%90%8D%E8%A7%A3%E8%AA%AA%E5%8F%8A%E8%A8%AD%E4%B8%89%E5%80%8B%E5%A1%AB%E5%AF%AB%E6%96%BD%E7%89%88%E7%A8%BF.pdf
- 刑事保證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