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辦公時間外(含例假日)收受刑事保證金之處理程序: (一)由法院指定之專人點清無誤當面放入信封密封,請繳款人於黏縫處簽字後置於保險櫃,並開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由經收人加蓋收訖日期章後,將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 (二)次一上班日將前款所收款項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送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並通知會計室登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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