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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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收受國庫專戶保管之刑事案件貴重贓證物品,點收無誤後按照第五點第二款或第六點第二款及第三款等規定開立收據並繳存銀行。 前項貴重贓證物品如係原封保管,應由主辦出納會同有關人員眼同封誌,加蓋印章或簽名並註明日期;拆封時亦同。主辦出納異動時應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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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律文本和问题所提及的相关资料,我可以对法院财务收支处理要点第9条进行逐条解释。 首先,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纳管理单位或收费处应该收受刑事案件中的贵重财物,并且在确认点收无误后根据第五条第二款或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开具收据并存入银行。 对于贵重财物原封保管的情况,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办的出纳人员应与相关人员共同盖章或签名并注明日期进行目视封志,拆封时同样需要进行。当主办出纳人员发生变动时,应进行移交手续。 最新的相关參考資料是《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由权益保护局最后修正于2021年1月12日。
- 刑事案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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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