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民事訴訟卷宗保存年限如下: (一) 關於人事或不動產之訴訟事件,保存十五年。但死亡宣告事件卷宗,永久保存。 (二) 前款以外訴訟事件,保存十年。 (三) 其他經裁判或不經裁判而終結者,保存三年。 (四) 起訴或開始程序之聲請因不合法而經駁回或撤回者,保存一年。 前項年限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其非由裁判終結者,自終結之日起算。 裁判無法送達致無確定之日者,自裁判之日起算,但應專冊列明原因報請該管高等法院核備。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民事訴訟卷宗的保存年限如下: 一. 人事或不動產之訴訟事件,保存十五年。但死亡宣告事件卷宗,永久保存。 二. 除了人事或不動產之訴訟事件以外的訴訟事件,保存十年。 三. 其他經裁判或不經裁判而終結的訴訟事件,保存三年。 四. 起訴或開始程序之聲請因不合法而經駁回或撤回的訴訟事件,保存一年。 以上年限的計算從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對於非由裁判終結的事件,則從終結之日起算。 如果裁判無法送達致使無法確定日期,則從裁判之日起算。但應專冊列明原因並報請該管高等法院核備。 可參考資料: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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