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 民事訴訟卷宗保存年限如下: (一) 關於人事或不動產之訴訟事件,保存十五年。但死亡宣告事件卷宗,永久保存。 (二) 前款以外訴訟事件,保存十年。 (三) 其他經裁判或不經裁判而終結者,保存三年。 (四) 起訴或開始程序之聲請因不合法而經駁回或撤回者,保存一年。 前項年限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其非由裁判終結者,自終結之日起算。 裁判無法送達致無確定之日者,自裁判之日起算,但應專冊列明原因報請該管高等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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