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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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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事訴訟卷宗保存年限如下: (一) 關於人事或不動產之訴訟事件,保存十五年。但死亡宣告事件卷宗,永久保存。 (二) 前款以外訴訟事件,保存十年。 (三) 其他經裁判或不經裁判而終結者,保存三年。 (四) 起訴或開始程序之聲請因不合法而經駁回或撤回者,保存一年。 前項年限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其由裁判終結者,自終結之日起算。 裁判無法送達致無確定之日者,自裁判之日起算,但應專冊列明原因報請該管高等法院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民事訴訟卷宗的保存年限如下: 一. 人事或不動產之訴訟事件,保存十五年。但死亡宣告事件卷宗,永久保存。 二. 除了人事或不動產之訴訟事件以外的訴訟事件,保存十年。 三. 其他經裁判或不經裁判而終結的訴訟事件,保存三年。 四. 起訴或開始程序之聲請因不合法而經駁回或撤回的訴訟事件,保存一年。 以上年限的計算從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對於非由裁判終結的事件,則從終結之日起算。 如果裁判無法送達致使無法確定日期,則從裁判之日起算。但應專冊列明原因並報請該管高等法院核備。 可參考資料: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

  • 不動產名詞
  • 死亡宣告名詞
  • 裁判名詞
  • 起訴名詞
  • 駁回名詞
  • 名詞
  • 送達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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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2 條規定:「二 民事訴訟卷宗保存年限如下: (一) 關於人事或不動產之訴訟事件,保存十五年。但死亡宣告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