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調解事件卷宗,如調解不成立者,其保存年限自不成立之日起為一年,其餘準用前條之規定。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3條規定,調解事件卷宗,如果調解不成立,則保存年限為一年,計算起點是不成立之日起。至於其他情況則適用前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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