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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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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事件卷宗保存年限如下: (一) 提存物已取回或領取者,自取回或領取之日起保存五年。 (二) 提存物未經取回或領取者,自歸屬國庫之日起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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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4條,提存事件卷宗的保存年限分為兩種情況。首先,如果提存物已經被取回或領取,則從取回或領取之日起保存五年。其次,如果提存物未被取回或領取,則從歸屬國庫之日起保存五年。 其中,判決書中提到的提存物受取權人未於十年期限內對該提存物行使權利,依法該提存物即應歸屬國庫。這符合法律規定,即提存物未被取回或領取的情況。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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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四 提存事件卷宗保存年限如下: (一) 提存物已取回或領取者,自取回或領取之日起保存五年。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