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提存事件卷宗保存年限如下: (一) 提存物已取回或領取者,自取回或領取之日起保存五年。 (二) 提存物未經取回或領取者,自歸屬國庫之日起保存五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