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非訟事件法所定非訟事件之卷宗,除別有規定外,保存年限如下: (一) 關於人事或不動產之事件,保存十五年。 (二) 前款以外之事件,保存十年。 (三) 其不經裁定而終結者,保存三年。 (四) 其開始程序之聲請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經駁回者,保存一年。 前項年限自裁定確定之日起算;其非經裁定終結者,自終結之日起算。 裁定無法送達致無確定之日者,自裁定之日起算;但應專冊列明原因報請該管高等法院核備。 其他法律所定應由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卷宗,除別有規定外,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5條,非訟事件的卷宗保存年限如下: (一) 關於人事或不動產的事件保存15年。 (二) 除了人事或不動產以外的事件保存10年。 (三) 結束時沒有經過裁定的事件保存3年。 (四) 聲請開始程序後撤回或因不合法駁回的事件保存1年。 以上年限是從裁定確定之日起算,非經裁定終結的事件則從終結之日起算。 如果裁定無法送達而無法確定日期,則從裁定之日起算,但應專冊列明原因並報請該管高等法院核備。 其他法律所規定應由法院管轄的非訟事件卷宗,除非另有規定,應遵守上述前三項的保存年限。 範例:如果有一個非訟事件涉及人事或不動產,在裁定確定後的第5年,該事件的卷宗可以依法銷毀。 參考資料:"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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