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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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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所定非訟事件之卷宗,除別有規定外,保存年限如下: (一) 關於人事或不動產之事件,保存十五年。 (二) 前款以外之事件,保存十年。 (三) 其不經裁定而終結者,保存三年。 (四) 其開始程序之聲請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經駁回者,保存一年。 前項年限自裁定確定之日起算;其經裁定終結者,自終結之日起算。 裁定無法送達致無確定之日者,自裁定之日起算;但應專冊列明原因報請該管高等法院備。 其他法律所定應由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卷宗,除別有規定外,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5條,非訟事件的卷宗保存年限如下: (一) 關於人事或不動產的事件保存15年。 (二) 除了人事或不動產以外的事件保存10年。 (三) 結束時沒有經過裁定的事件保存3年。 (四) 聲請開始程序後撤回或因不合法駁回的事件保存1年。 以上年限是從裁定確定之日起算,非經裁定終結的事件則從終結之日起算。 如果裁定無法送達而無法確定日期,則從裁定之日起算,但應專冊列明原因並報請該管高等法院核備。 其他法律所規定應由法院管轄的非訟事件卷宗,除非另有規定,應遵守上述前三項的保存年限。 範例:如果有一個非訟事件涉及人事或不動產,在裁定確定後的第5年,該事件的卷宗可以依法銷毀。 參考資料:"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5條

  • 非訟事件法法規
  • 非訟事件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駁回名詞
  • 名詞
  • 送達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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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5 條規定:「五 非訟事件法所定非訟事件之卷宗,除別有規定外,保存年限如下: (一) 關於人事或不動產之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