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非訟事件法所定非訟事件之卷宗,除別有規定外,保存年限如下: (一) 關於人事或不動產之事件,保存十五年。 (二) 前款以外之事件,保存十年。 (三) 其不經裁定而終結者,保存三年。 (四) 其開始程序之聲請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經駁回者,保存一年。 前項年限自裁定確定之日起算;其非經裁定終結者,自終結之日起算。 裁定無法送達致無確定之日者,自裁定之日起算;但應專冊列明原因報請該管高等法院核備。 其他法律所定應由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卷宗,除別有規定外,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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