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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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法官,包含兼庭長之法官在內。所稱司法事務官包括主任司法事務官在內。所稱書記官,指紀錄書記官及執行書記官而言。所稱職務調動,兼指同一法院內部之職務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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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第2條的規定,此條規定了幾個術語的定義: 1. 法官:包括兼庭長的法官。這表示兼任庭長的法官也被視為法官的一部分。 2. 司法事務官:包括主任司法事務官在內。司法事務官是一個輔助法官職務,負責處理法庭事務、審查案件文件等。 3. 書記官:既包括紀錄書記官,也包括執行書記官。紀錄書記官負責記錄法庭審理過程,執行書記官則負責執行法庭的指示。 4. 職務調動:指同一法院內部的職務調整。也就是說,此條規定適用於法院內部的人員調動情況。 參考資料及範例:根據「司法院公報第10303號」,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第2條的解釋說明,法官包括兼庭長之法官,在人事調動時,兼任庭長的法官也需要進行相應的考查。另外,主任司法事務官是司法事務官的一個職位,他們的職責主要是協助法官處理法庭事務。此外,根據「歷任法官專案檔案歸檔工作要點」,紀錄書記官是指負責記錄法庭審理過程的人員,而執行書記官則是負責執行法庭命令的人員。這些資料都可以從司法院的官方公報和相關文件中獲得。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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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