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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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接奉調動命令後,對於已達終結程序之案件,仍應妥為辦結,其已指定期日者,在赴調前,不得藉故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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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已達終結程序之案件,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在接奉調動命令後,應該妥善辦理,不能藉故改期已經指定的審判期日。這是根據《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第3條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即使接到調動命令,已經指定的審判期日不能隨意更改。該要點的參考資料為最新的《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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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