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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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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接奉調動命令後,對於已達終結程序之案件,仍應妥為辦結,其已指定期日者,在赴調前,不得藉故改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已達終結程序之案件,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在接奉調動命令後,應該妥善辦理,不能藉故改期已經指定的審判期日。這是根據《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第3條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即使接到調動命令,已經指定的審判期日不能隨意更改。該要點的參考資料為最新的《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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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第 3 條規定:「三、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接奉調動命令後,對於已達終結程序之案件,仍應妥為辦結,其已指定期日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