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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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官、司法事務官調動,應編造未結案件清冊;書記官調動,應分別編造未結案件,已結未了案件及簿冊之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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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此法規主要是要求法官、司法事務官和書記官在調動職位時,需要編製未結案件清冊和簿冊的清冊。具體地說,法官和司法事務官在調動時應編造未結案件清冊,而書記官在調動時則需要分別編造未結案件清冊、已結未了案件清冊和簿冊清冊。然而,提供該法規的具體內容或範例則未能在所提供的上下文中找到,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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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