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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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接清冊編造完竣,應即簽報院長交由監交人員,依照本要點第三則之規定,詳為查核。監交人員如發現移交人員有稽延積壓案件情事,應即報告院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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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第 6 條,交接清冊編造完竣後,應由交接人員簽報院長,然後由監交人員依照本要點第三則的規定進行查核。如果監交人員發現交接人員有案件積壓情況,應立即向院長報告並進行核辦。 參考資料: 根據司法院的官方網站,其提供了一份《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該文件包含了對於法官及書記官交接程序的詳細要求。 Example (範例): 例如,在交接清冊編造完畢後,交接人員應將該清冊提交給院長簽報。然後,監交人員將根據本要點的規定和程序,對交接情況進行嚴格的查核。如果在查核過程中發現交接人員有尚未處理或積壓的案件,監交人員應立即向院長報告該情況,並進行核辦。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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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