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守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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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官應超然公正,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及不為任何關說或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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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守則第2條的規定,法官在執行職務時應保持超然公正的態度,按照憲法和法律進行獨立審判,且不受或執行任何關說或干涉。這意味著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該公平客觀,不受任何外在壓力或影響的干涉。 為了確保法官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且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與權利義務有關的訴訟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的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7條列舉了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原因,包括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且當事人對法官的客觀中立與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時,也可以聲請法官自行迴避。 以上釋義是基於參考的法律資料,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規和相關判例。根據這些法規,法官有責任在審理案件時保持公正、獨立,並避免受到關說或干涉。透過法官的公正判決,可以維護人民的訴訟權,確保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 憲法法規
- 獨立審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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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