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約僱檢驗佐理員由各用人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自行僱用。但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 前項人員之約僱名冊由各用人機關循行政層級函報臺灣高等法院或司法院備查;函報臺灣高等法院備查者,並應副知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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