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約僱檢驗佐理員於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同一機關,於僱用年度終了前,由各用人機關考核其工作績效,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 甲等:晉一階。 乙等:不晉階。 丙等:不予續僱。 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並併同各用人機關聘用法官助理人數計算。
七、約僱檢驗佐理員於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同一機關,於僱用年度終了前,由各用人機關考核其工作績效,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 甲等:晉一階。 乙等:不晉階。 丙等:不予續僱。 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並併同各用人機關聘用法官助理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