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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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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暨所屬機關人員進修或研究期間如下: (一)選送國外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報經本院准者,得延長期間至多一年。 (二)選送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但報經本院核准者,得延長期間至多三個月。 (三)選送國內全時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但報經本院核准者,得延長期間至多一年;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但因進修研究需要,報經本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期間為一年以內,但報經本院核准者,得延長期間至多一年。 前項核准延長進修研究期間,應予留職停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5條的規定,該條分為四項,以下逐項進行釋義: 一、選送國外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報經本院核准者,得延長期間至多一年。 根據本條規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進修或研究外國學校的期間,原則上為一年以內。然而,若經司法院核准,則可延長期間至多一年。這表示進修或研究期間最長可為兩年。 二、選送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但報經本院核准者,得延長期間至多三個月。 根據本條規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進行專題研究的期間原則上為六個月以內。然而,若經司法院核准,則可延長期間至多三個月。這表示專題研究期間最長可為九個月。 三、選送國內全時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但報經本院核准者,得延長期間至多一年;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但因進修研究需要,報經本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本條規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進行國內全時進修的期間原則上為二年以內。然而,若經司法院核准,則可延長期間至多一年。此外,根據規定,在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然而,若因進修研究需要,經司法院核准,則可不在此限。這表示進修期間最長可為三年。 四、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期間為一年以內,但報經本院核准者,得延長期間至多一年。 根據本條規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自行申請進行國內外全時進修的期間原則上為一年以內。然而,若經司法院核准,則可延長期間至多一年。這表示進修期間最長可為兩年。 綜上所述,依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5條的規定,人員進修或研究的期間根據不同情況而定,可延長期間需經司法院核准,且在進修期間內需留職停薪。

相關函釋 1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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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5 條規定:「五、本院暨所屬機關人員進修或研究期間如下: (一)選送國外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