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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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吸收新知及推展業務發展,本院得選送適當人員前往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格式如附件三),於核定研究期間,准予帶職帶薪;選送研究人員,須以經審核,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為限: (一)研究項目與職務有關。 (二)執行職務勤謹負責。申請人如係法官,其未結案件低於全院同類型案件平均未結件數,且最近一年均無積壓遲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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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4條的規定,司法院可以選送適當人員前往國內外的機關、構機構或學校進行專題研究。這些人員在獲得核准研究期間後,可以繼續帶著職務並領取薪水。選送研究人員必須經過審核,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的規定,並且符合以下資格條件限制: (一)研究項目必須與所擔任的職務相關。 (二)執行職務要勤謹和負責任。如果申請人是法官的話,其未結案件數量應低於全院同類型案件的平均未結件數,且在最近一年內沒有積壓或延遲處理的案件。 根據司法院審判庭108年庭會決議第19次第5點,司法院對於人員進修研究有以下的考量: 1. 人員進修研究能提升司法人員的專業能力,有助於司法機關的業務發展。 2. 選送研究人員應該具備經審核合格並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的規定。 3. 研究項目的相關性是選拔人員的重要標準,確保其研究工作能對司法院的業務有所貢獻。 4. 法官在申請進修研究時,需考慮案件的複雜程度和結案的進度,以確保司法院的工作不受到不必要的干擾。 這些資訊來自司法院相關的法規、庭會決議,可以作為解釋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4條的參考依據。
相關函釋 2 則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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