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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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選送適當人員前往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全時進修(格式如附件二),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選送進修人員,須以經審核,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為限: (一)進修項目與職務有關。 (二)執行職務勤謹負責。申請人如係法官,其未結案件低於全院同類型案件平均未結件數,且最近一年均無積壓遲延案件。 進修期滿人員,如因本院業務需要調院辦事時,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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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3條的規定,司法院為應業務需要,可以選送適當人員前往國內外的機關學校全時進修。在核定進修期間時,這些人員可以帶職帶薪進行進修。選送進修人員必須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的規定,並且符合以下的資格條件限制: 1. 進修項目與職務有關。 2. 執行職務勤謹負責。對於申請人如果是法官,他們未結案件的數量必須低於全院同類型案件的平均未結件數,且最近一年沒有積壓遲延案件。 進修期滿的人員,如果因為司法院的業務需要被調到院內辦事時,將不得拒絕調動。
相關函釋 2 則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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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