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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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自行申請入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全時進修者(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由服務機關層報本院審核;本院於衡酌下列要件後,予以准駁;經核准進修期間,准予留職停薪: (一)申請人擬進修項目。 (二)申請人服務機關整體業務負荷及人力配置情形。 (三)申請人如係法官,其未結案件是否逾全院同類型案件平均未結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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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2條的規定,當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自行申請進行全時進修時,需要符合以下要件並經本院審核才能准許留職停薪進修: 1. 進修項目:申請人需提出進修的具體項目。 2. 服務機關業務負荷及人力配置情況:申請人所在的服務機關必須考慮整體業務負荷以及人力配置的情況。 3. 法官未結案件數:若申請人為法官,必須考慮其未結案件數是否超過全院同類型案件的平均未結件數。 以上是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2條的解釋,以及依據該條款舉出的相關要件。參考資料: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2條。
相關函釋 1 則
- 核名詞
- 衡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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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