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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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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行政人員,係指除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轉任之人員以及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外,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行政人員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2條中所指的行政人員是指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人員,除了依照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轉任的人員以及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外的人員。這個條文主要是針對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進行相關規定。目前找不到具體的範例與參考資料。

  • 第三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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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 2 條規定:「二 本要點所稱行政人員,係指除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轉任之人員以及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