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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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行政人員,係指除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轉任之人員以及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外,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行政人員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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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2條中所指的行政人員是指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人員,除了依照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轉任的人員以及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外的人員。這個條文主要是針對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進行相關規定。目前找不到具體的範例與參考資料。
- 第三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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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