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司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期院本部行政人員升遷公平合理起見,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6.11.07
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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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行政人員,係指除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轉任之人員以及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外,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行政人員而言。
三 本院院本部行政人員之升遷,應就考試、學歷、年資、研究發展、考績、獎懲及用人單位主管考評等項目,予以評分,研究發展積分,得隨時將有關資料,送交人事處登記。
前項評分應依「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評分標準表」 (如附表一)
辦理,並製作候選人員積分評定名冊 (如附表二) ,按照積分高低排定名次。
四 本院人事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人評會) 評議程序如左:
(一) 職務出缺時,辦理內部人員升遷,應由人事處就本院具有升等任用資格人員,造具候選人員積分評定名冊,用人單位如認需要外補時,得提出適當人選,並得一併舉行測試,檢具有關資料,簽報 院長交本院人評會評議。
(二) 人評會委員應就候選人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專長並參酌其積分及能否勝任新職予以評議。
(三) 前項評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之。
(四) 人評會決議,應簽請 院長核定。院長對於該決議得逕行變更或交付再議。
五 職務出缺遴選補人選,以具有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最低職等相同職系之法定任用資格為原則。如無適當人選,得在同官等相近職系內,以較低職等人員權理。
遞補人員以至出缺單位服務為原則。如因業務需要,得由遞補人員之原屬單位主管與出缺單位主管協商缺額之調整,簽請 院長核定後交由人事處辦理。
六 左列人員之升遷,得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一) 本院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
(二) 本院參事、簡任秘書。
(三) 機要人員。
七 左列人員不得參加升任甄選:
(一) 最近五年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者。
(二) 最近五年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三) 最近五年考績其中三年均列乙等以下者。
八 依據本要點辦理升遷工作人員,皆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涉及本身之甄審案,應行迴避。
九 本要點自下達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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