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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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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院人事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人評會) 評議程序如左: (一) 職務出缺時,辦理內部人員升遷,應由人事處就本院具有升等任用資格人員,造具候選人員積分評定名冊,用人單位如認需要外補時,得提出適當人選,並得一併舉行測試,檢具有關資料,簽報 院長交本院人評會評議。 (二) 人評會委員應就候選人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專長並參酌其積分及能否勝任新職予以評議。 (三) 前項評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之。 (四) 人評會決議,應簽請 院長核定。院長對於該決議得逕行變更或交付再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4條的規定,該條共有四項內容。首先,當職務出缺時,內部人員升遷評議程序應由人事處根據本院具有升等任用資格的人員,編製候選人積分評定名冊。如果用人單位認為需要外部人員補充,可以提出合適的候選人並一同進行測試,並提供相關資料,提交給院長交由人評會評議。其次,人評會委員應評議候選人的工作表現、操行、學識、才能、專長,並參考他們的積分以及他們是否能勝任新職務。第三,評議程序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才能進行決議。最後,人評會的決議應該經由院長核定。院長可以直接修改該決議或交付再議。 根據相關資料,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是根據司法院的內部規定所制定,用於管理本院行政人員的升遷評核程序。根據考試院的網站,該項目是在2008年修正公務人員升遷法後訂定的,以確保行政人員的升遷是公平、公正和透明的。該考核程序考量了候選人在工作表現、操行、學識、才能和專長方面的能力,並用積分評定來衡量候選人是否適合升遷。另外,該程序也強調評議委員的參與,並要求至少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以進行決議。整體來說,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4條是為了確保升遷評核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而設立的規定。

  • 核定名詞
  • 再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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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 4 條規定:「四 本院人事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人評會) 評議程序如左: (一) 職務出缺時,辦理內部人員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