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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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職務出缺遴選補人選,以具有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最低職等相同職系之法定任用資格為原則。如無適當人選,得在同官等相近職系內,以較低職等人員權理。 遞補人員以至出缺單位服務為原則。如因業務需要,得由遞補人員之原屬單位主管與出缺單位主管協商缺額之調整,簽請 院長核定後交由人事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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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5條,職務出缺遴選補人選時,原則上應具備職務列等表所列職務的最低職等之法定任用資格。如果沒有適當的人選,可以在同官等相近職系內,選擇較低職等的人員進行權理。遞補人員的原則是優先選擇原本就在出缺單位服務的人員。如果出於業務需要,可以由遞補人員所屬單位主管與出缺單位主管協商調整缺額,經院長核定後由人事處處理。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補選人員具有適當的資格,以滿足職務出缺的需要。它還提供了彈性,使得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相近職系內選擇較低職等的人員。此外,它鼓勵內部人員升遷,並允許出缺單位和原屬單位主管進行協商,以提供更好的業務運作。然而,這些操作仍然需要院長的核准,並由人事處負責處理。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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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