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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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院院本部行政人員之升遷,應就考試、學歷、年資、研究發展、考績、獎懲及用人單位主管考評等項目,予以評分,研究發展積分,得隨時將有關資料,送交人事處登記。 前項評分應依「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評分標準表」 (如附表一) 辦理,並製作候選人員積分評定名冊 (如附表二) ,按照積分高低排定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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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3條,對於院本部行政人員的升遷,應評分考試、學歷、年資、研究發展、考績、獎懲以及用人單位主管考評等項目。研究發展積分可以隨時將相關資料送交人事處進行登記。評分須依照「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評分標準表」辦理,同時製作候選人員積分評定名冊,並按照積分高低排定名次。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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