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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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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左列人員不得參加升任甄選: (一) 最近五年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者。 (二) 最近五年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三) 最近五年考績其中三年均列乙等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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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7條的規定,以下列人員不得參加升任甄選: (一)最近五年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者。 (二)最近五年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三)最近五年考績其中三年均列乙等以下者。 這些限制是為了確保司法院行政人員的品行及考績表現符合要求,以確保其適任升遷職位。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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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 7 條規定:「七 左列人員不得參加升任甄選: (一) 最近五年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者。 (二) 最近五年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