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七 左列人員不得參加升任甄選: (一) 最近五年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者。 (二) 最近五年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三) 最近五年考績其中三年均列乙等以下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7條的規定,以下列人員不得參加升任甄選: (一)最近五年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者。 (二)最近五年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三)最近五年考績其中三年均列乙等以下者。 這些限制是為了確保司法院行政人員的品行及考績表現符合要求,以確保其適任升遷職位。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行政人員升遷考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