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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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單位人員應減少不必要加班並據實申報加班費,不得浮濫;如有虛報,按情節輕重議處。 各單位各級主管人員應督導及查核屬員加班及加班費申請情形,加班費應本於撙節原則覈實辦理;人事處得會同會計處或政風處隨時派員實地查證各單位人員加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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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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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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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