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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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職員每人每月一般加班費(含簡任人員)之支給上限,除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外,以不逾各類人員加班費預算編列額度為原則。但本院或各單位得依業務、人力及預算狀況,適度調整該額度,並應兼顧業務需要及各職務間之衡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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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司法院職員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根據問題描述,詢問的是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的第11條。根據我們所提供的文本,並沒有提到有關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的第11條的內容,因此我們無法給出有關該條的具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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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