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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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職員加班時間之起算及時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加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但專案加班,不在此限。 (二)每人每月可申請之一般加班時數上限,不得逾可申領之該加班費上限折算之時數。因業務需要不敷使用者,以申請專案加班方式辦理。 (三)上班日上午及中午加班應以專案加班方式辦理,上午加班時間自到公時間起算至八時三十分止、中午加班自十二時三十分起算至十三時三十分止。 (四)加班時間之起算,例假日應於奉准加班時間內刷卡起算;上班日應於上班滿八小時(扣除中午休息時間)後起算。加班開始及結束時均應刷卡,但接續於下(上)班時間後(前)之加班,其開始(結束)加班時得免刷卡,且加班時數以小時計算。 (五)加班時數之計算,以小時為單位,未連續滿一小時者,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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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第10條規定了關於加班時間的起算和時數。根據該規定,一般加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在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但專案加班不受此限制。每個人每月可申請的一般加班時數上限不得超過該加班費上限折算後的時數。若因業務需要而超出限制,則可以申請專案加班。上班日上午和中午的加班應以專案加班方式辦理,上午加班時間從到公時間起算至八時三十分止,中午加班時間從十二時三十分起算至十三時三十分止。加班時間的起算方式是,例假日應在奉准加班時間內刷卡起算,而上班日則應在上班滿八小時(扣除中午休息時間)後起算。開始和結束加班時應刷卡,但接續於下(上)班時間後(前)的加班,可以免刷卡,且加班時數以小時計算。另外,加班時數的計算是以小時為單位,不滿一小時的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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