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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本院職員加班時間之起算及時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加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但專案加班,不在此限。 (二)每人每月可申請之一般加班時數上限,不得逾可申領之該加班費上限折算之時數。因業務需要不敷使用者,以申請專案加班方式辦理。 (三)上班日上午及中午加班應以專案加班方式辦理,上午加班時間自到公時間起算至八時三十分止、中午加班自十二時三十分起算至十三時三十分止。 (四)加班時間之起算,例假日應於奉准加班時間內刷卡起算;上班日應於上班滿八小時(扣除中午休息時間)後起算。加班開始及結束時均應刷卡,但接續於下(上)班時間後(前)之加班,其開始(結束)加班時得免刷卡,且加班時數以小時計算。 (五)加班時數之計算,以小時為單位,未連續滿一小時者,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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