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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 異動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維護紀律,提高行政效能及落實差勤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員工應一律使用感應式識別證(以下簡稱磁卡),於上、下班時刷卡及作為身分證明之用,離職時應繳還人事處註銷。 職員之出勤管理由各單位主管負責查,人事處得隨時派員抽查。技工、工友之出勤管理由秘書處另作補充規定。

三、本院為縮短職員上下班在途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實施彈性上下班,並設電腦刷卡鐘管理之;上班日應於上下班時各刷卡一次。

四、本院職員上下班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九時、下班時間為下午十七時至十八時,上、下班時間(扣除中午休息時間)須滿八小時。(二)一般上班時間:上午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心上班時間:上午為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四)中午休息時間: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五)上午請假下午上班時間: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六)下午請假上午上班時間:自彈性上班時間起計,上、下班時間須滿四小時。 (七)因不可歸責於個人事由而遲到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處註銷遲到登記。

五、本院職員上下班除下列人員外,均應刷卡: (一)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人員。 (二)調辦事法官(兼庭長)。 (三)業務需要簽准免刷卡人員。

六、本院職員出勤均應以磁卡親自刷卡,不得有替代情事,經查明代人刷卡者,記過二次、託人代刷卡者,記過一次。 凡未於規定時間內刷卡,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其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論。

七、本院員工請假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全日請假:請假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上午請假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請假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未於規定之彈性上班時間內上班者,應自八時三十分起請假。 (四)於彈性上班時間內上班而須提前下班者,自彈性上班時間起計(扣除中午休息時間),不足八小時部分,按時請假。 (五)上班時間內請假者,依實際進出辦公場所時間以小時計算。

八、本院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請假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於本院差勤電子表單系統(以下簡稱差勤系統)辦理請假手續。 (二)公出、公假及公差應先簽奉准後,再依前款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三)婚假、娩假、流產假、喪假及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附證明文件送人事處查考。 (四)應先簽奉核准之請假,如情形特殊,經單位主管同意後,簽准程序得與第一款請假程序併行辦理。 (五)遺忘刷卡或刷卡資料未能轉成出勤資料時,請於差勤系統內以忘刷卡方式辦理。 (六)因臨時狀況逾規定上班時間者,仍應刷卡,並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九、本院職員加班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加班: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並由加班人員事先於差勤系統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訖時間提出申請。但因業務特殊需要,未及事前申請,而需臨時加班者,得於加班後,次一上班日補行申請並敘明臨時加班理由及起訖時間。 (二)專案加班: 1.由申請單位事先書面敘明業務需求、申請該加班人員姓名、加班起訖期間、時數等情形,簽會人事處,經秘書長准後,由人事處於差勤系統建置,開放經核准該項加班人員可至差勤系統申請該項加班之相關資料。 2.加班人員應於實際加班日前,於差勤系統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訖時間申請各筆加班。但有前款但書情形者,得依該規定辦理。

十、本院職員加班時間之起算及時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加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但專案加班,不在此限。 (二)每人每月可申請之一般加班時數上限,不得逾可申領之該加班費上限折算之時數。因業務需要不敷使用者,以申請專案加班方式辦理。 (三)上班日上午及中午加班應以專案加班方式辦理,上午加班時間自到公時間起算至八時三十分止、中午加班自十二時三十分起算至十三時三十分止。 (四)加班時間之起算,例假日應於奉准加班時間內刷卡起算;上班日應於上班滿八小時(扣除中午休息時間)後起算。加班開始及結束時均應刷卡,但接續於下(上)班時間後(前)之加班,其開始(結束)加班時得免刷卡,且加班時數以小時計算。 (五)加班時數之計算,以小時為單位,未連續滿一小時者,不計入。

十一、本院職員每人每月一般加班費(含簡任人員)之支給上限,除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外,以不逾各類人員加班費預算編列額度為原則。但本院或各單位得依業務、人力及預算狀況,適度調整該額度,並應兼顧業務需要及各職務間之衡平性。

十二、各單位人員應減少不必要加班並據實申報加班費,不得浮濫;如有虛報,按情節輕重議處。 各單位各級主管人員應督導及查屬員加班及加班費申請情形,加班費應本於撙節原則覈實辦理;人事處得會同會計處或政風處隨時派員實地查證各單位人員加班情形。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