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院員工應一律使用感應式識別證(以下簡稱磁卡),於上、下班時刷卡及作為身分證明之用,離職時應繳還人事處註銷。 職員之出勤管理由各單位主管負責查核,人事處得隨時派員抽查。技工、工友之出勤管理由秘書處另作補充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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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員工應一律使用感應式識別證(以下簡稱磁卡),於上、下班時刷卡及作為身分證明之用,離職時應繳還人事處註銷。 職員之出勤管理由各單位主管負責查核,人事處得隨時派員抽查。技工、工友之出勤管理由秘書處另作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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