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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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員工應一律使用感應式識別證(以下簡稱磁卡),於上、下班時刷卡及作為身分證明之用,離職時應繳還人事處註銷。 職員之出勤管理由各單位主管負責查核,人事處得隨時派員抽查。技工、工友之出勤管理由秘書處另作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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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第2條,司法院員工應使用感應式識別證(磁卡)進行上下班時的刷卡,並作為身分證明之用。在離職時,員工應將磁卡歸還給人事處進行註銷。 此外,根據法條的規定,員工的出勤管理由各單位主管負責查核,並且人事處有權隨時派員進行抽查。而針對技工和工友的出勤管理,則由秘書處另行補充規定。 參考資料: 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最新版本)
- 註銷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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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