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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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為縮短職員上下班在途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實施彈性上下班,並設電腦刷卡鐘管理之;上班日應於上下班時各刷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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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第3條的規定,司法院職員在上下班時應該使用電腦刷卡鐘進行管理,並且每天上班時需要刷卡一次。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縮短職員在途時間,提高工作效率。 參考資料: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law/ResolutionFileDetail.aspx?id=48949a99-6d2e-4dcb-8ea7-514be01730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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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