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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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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職員上下班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九時、下班時間為下午十七時至十八時,上、下班時間(扣除中午休息時間)須滿八小時。(二)一般上班時間:上午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心上班時間:上午為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四)中午休息時間: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五)上午請假下午上班時間: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六)下午請假上午上班時間:自彈性上班時間起計,上、下班時間須滿四小時。 (七)因不可歸責於個人事由而遲到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處註銷遲到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第4條,該要點規定了司法院職員的上下班時間。以下是對各項規定的解釋: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九時,下班時間為下午十七時至十八時。在扣除中午休息時間後,上下班時間必須滿八小時。 (二)一般上班時間:上午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核心上班時間:上午為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四)中午休息時間: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五)上午請假下午上班時間: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六)下午請假上午上班時間:自彈性上班時間起計,上下班時間必須滿四小時。 (七)因不可歸責於個人事由而遲到者,必須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單位主管核准後,方可送人事處註銷遲到登記。 相關參考資料: - 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司法院總務處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department/cpp/cmp04_files/304/3.htm)

  • 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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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第 4 條規定:「四、本院職員上下班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九時、下班時間為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