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本院職員上下班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九時、下班時間為下午十七時至十八時,上、下班時間(扣除中午休息時間)須滿八小時。(二)一般上班時間:上午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心上班時間:上午為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四)中午休息時間: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五)上午請假下午上班時間: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六)下午請假上午上班時間:自彈性上班時間起計,上、下班時間須滿四小時。 (七)因不可歸責於個人事由而遲到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處註銷遲到登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