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本院員工請假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全日請假:請假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上午請假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請假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未於規定之彈性上班時間內上班者,應自八時三十分起請假。 (四)於彈性上班時間內上班而須提前下班者,自彈性上班時間起計(扣除中午休息時間),不足八小時部分,按時請假。 (五)上班時間內請假者,依實際進出辦公場所時間以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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