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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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員工請假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全日請假:請假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上午請假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請假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未於規定之彈性上班時間內上班者,應自八時三十分起請假。 (四)於彈性上班時間內上班而須提前下班者,自彈性上班時間起計(扣除中午休息時間),不足八小時部分,按時請假。 (五)上班時間內請假者,依實際進出辦公場所時間以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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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第7條規定了對於員工請假時間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全日請假的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半日請假分為上午請假和下午請假,上午請假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請假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若是在彈性上班時間內未能上班的員工,應在八時三十分之後請假。若是在彈性上班時間內上班,但需要提前下班的情況,則根據實際工作時間(扣除中午休息時間)計算,不足八小時的部分按照實際工作時間計算請假。若是在上班時間內請假,則根據實際進出辦公場所的時間以小時計算。 參考資料: 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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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