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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本院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請假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於本院差勤電子表單系統(以下簡稱差勤系統)辦理請假手續。 (二)公出、公假及公差應先簽奉准後,再依前款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三)婚假、娩假、流產假、喪假及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附證明文件送人事處查考。 (四)應先簽奉核准之請假,如情形特殊,經單位主管同意後,簽准程序得與第一款請假程序併行辦理。 (五)遺忘刷卡或刷卡資料未能轉成出勤資料時,請於差勤系統內以忘刷卡方式辦理。 (六)因臨時狀況逾規定上班時間者,仍應刷卡,並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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