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本院職員加班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加班: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並由加班人員事先於差勤系統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訖時間提出申請。但因業務特殊需要,未及事前申請,而需臨時加班者,得於加班後,次一上班日補行申請並敘明臨時加班理由及起訖時間。 (二)專案加班: 1.由申請單位事先書面敘明業務需求、申請該加班人員姓名、加班起訖期間、時數等情形,簽會人事處,經秘書長核准後,由人事處於差勤系統建置,開放經核准該項加班人員可至差勤系統申請該項加班之相關資料。 2.加班人員應於實際加班日前,於差勤系統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訖時間申請各筆加班。但有前款但書情形者,得依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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