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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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職員出勤均應以磁卡親自刷卡,不得有替代情事,經查明代人刷卡者,記過二次、託人代刷卡者,記過一次。 凡未於規定時間內刷卡,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其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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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第6條,司法院職員出勤時應使用磁卡親自刷卡,不得有替代他人刷卡的情況。如果發現有代人刷卡的情況,將會被記過兩次;如果委託他人代為刷卡,則會被記過一次。如果職員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刷卡,除非有正當的理由,否則應按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如果未辦理請假手續,將被視為曠職。
- 經查名詞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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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