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本院職員出勤均應以磁卡親自刷卡,不得有替代情事,經查明代人刷卡者,記過二次、託人代刷卡者,記過一次。 凡未於規定時間內刷卡,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其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論。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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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職員出勤均應以磁卡親自刷卡,不得有替代情事,經查明代人刷卡者,記過二次、託人代刷卡者,記過一次。 凡未於規定時間內刷卡,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其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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