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定期公布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名單實施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請託關說司法案件之公布程序: (一)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之請託關說案件,由各該法院函臺灣高等法院轉送司法院。 (二)其他機關之請託關說案件,由各該機關函送司法院。 (三)司法院每三個月彙整一次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之名單,刊登於司法周刊,但如業經查明實情且已議處者,亦得隨時公布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第4條的規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定期公布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名單的程序如下: (一)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級法院的請託關說案件,需由各該法院函文轉送臺灣高等法院,再由臺灣高等法院轉送司法院。 (範例:若臺灣高等法院收到某法院的函文,內容為請託關說司法案件的相關資料及相關人員,該臺灣高等法院便需將這份函文轉送給司法院。) (二)其他機關的請託關說案件,需由各該機關函文直接送交司法院。 (範例:若某機關有請託關說司法案件的相關資料及相關人員,該機關便需將這份函文直接送交給司法院。) (三)司法院每三個月彙整一次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之名單,刊登於司法周刊。若已議處的案件經查明實情,司法院也可隨時公布該名單。 (範例:若司法院在三個月的期間內收到多份函文,包含請託關說司法案件的相關資料及相關人員,該司法院便需彙整這些案件並刊登於司法周刊,供公眾查閱。若其中一份案件已經被查明實情並議處完成,司法院也可以隨時公布該案件的相關名單。) 這些法規資訊來自司法院的「請託關說司法案件公布實施要點」,該文件於2020年12月31日修訂,是針對司法案件中請託關說的相關程序所制定的規定。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