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定期公布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名單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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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遇有請託關說司法案件,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請託關說不論是否以書面為之,受請託關說人均應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二)請託關說以機關首長為對象者,該首長應即告知政風單位。 (三)政風單位獲知前述請託關說情事後,應即逐案建檔。如發現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應依法移送偵辦或陳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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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定期公布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名單實施要點第3條的規定,對於請託關說司法案件,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不論請託關說人是否以書面方式進行,受請託關說的人都應該向其上級機關長官簽報,並通知政風單位。 二、如果請託關說的對象是機關首長,該首長應立即通知政風單位。 三、一旦政風單位得知請託關說的情況,應立即將每個案件建檔。如果發現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應依法將其移送偵辦或報告處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定期公布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名單實施要點》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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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