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定期公布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名單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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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圖影響司法案件之決定或執行,向法官或法院其他人員請託或關說者,依本要點之規定公布之。公布之格式如附表「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年○月至○月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一覽表」。 前項規定以外之情形,訴訟當事人(含辯護人、代理人)對司法案件有所陳述,其內容僅屬於陳情或陳訴性質者,依「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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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定期公布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名單實施要點第 2 條規定了影響司法案件決定或執行的請託或關說行為應予公布,公布之格式如附表「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年○月至○月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一覽表」。此外,根據「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訴訟當事人(含辯護人、代理人)對司法案件有所陳述,但其內容僅屬於陳情或陳訴性質者,則不適用請託關說的公布要點。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有人請託或關說法官或法院其他人員,影響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決定或執行,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定期公布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名單實施要點第 2 條的規定,這些請託或關說行為應該被公布。公布的方式可以參考附表「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年○月至○月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一覽表」。然而,如果訴訟當事人僅是針對案件進行陳情或陳訴,且沒有涉及請託關說的行為,則依據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的規定處理。
- 意圖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陳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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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