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貫徹審判獨立,避免違法不當之請託關說,以維護司法信譽,並提升司法公信力,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11.20
廢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定期公布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名單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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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圖影響司法案件之決定或執行,向法官或法院其他人員請託或關說者,依本要點之規定公布之。公布之格式如附表「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年○月至○月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一覽表」。
前項規定以外之情形,訴訟當事人(含辯護人、代理人)對司法案件有所陳述,其內容僅屬於陳情或陳訴性質者,依「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處理。
三、遇有請託關說司法案件,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請託關說不論是否以書面為之,受請託關說人均應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二)請託關說以機關首長為對象者,該首長應即告知政風單位。
(三)政風單位獲知前述請託關說情事後,應即逐案建檔。如發現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應依法移送偵辦或陳報議處。
四、請託關說司法案件之公布程序:
(一)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之請託關說案件,由各該法院函臺灣高等法院轉送司法院。
(二)其他機關之請託關說案件,由各該機關函送司法院。
(三)司法院每三個月彙整一次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之名單,刊登於司法周刊,但如業經查明實情且已議處者,亦得隨時公布之。
五、公布後如發現有錯誤時,原公布機關應主動依原刊載之方式予以更正,如有必要並應函知相關單位酌處。
六、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涉及請託關說案件者,除依上開規定公布其名單外,另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之規定議處。
七、本實施要點秘書作業由本院暨所屬機關政風單位辦理。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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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定期公布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名單實施要點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11.2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