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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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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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符合要求的人員若在身故後,其配偶或按照法定順序的親屬可以代受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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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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